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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金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职工管理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2-01-05 10:23:02文章来源:鲁中金桥阅读:

本规章制度内容作为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与本协议相抵触的,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员工守则

一。公司全体派遣职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业务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四、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五、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员工义务

一、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敬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遵守规章制度、流程及规范;

四、遵守劳动合同约定;

五、忠诚诚信义务;

六、协作义务(团队精神);

七、廉洁义务;

八、不得兼职义务;

九、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工作纪律

一、未经批准不得处理私人事务;

二、不私自打电话;

三、不网聊;

四、不游戏;

五、不私自会客;

六、工作时间不得外出;

七、不得怠工、脱岗、串岗;

入职规定

一、员工在外兼职的,视作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

二、员工对以往工作经历以及其他基本信息的提供,必须保证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或隐瞒的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做无效认定处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员工应予以赔偿。

三、入职员工须在入职前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员工隐瞒劳动关系所引起纠纷的,一切后果由员工与原单位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试用期规定

派遣职工在试用期期间出现下列问题的,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有权单方提出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能胜任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

二、体检发现患有精神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

三、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四、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仍在限制范围之内。

五、通缉在案或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六、确立劳动关系后不同意参加社会保险。

七、隐瞒曾受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

八、造假、编造工作经历及其他招聘或入职条件与要求的。

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二、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三、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应在临朐金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办理有关的手续。

四、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五、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六、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七、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八、因违反劳动合同法39条或40条第1、2项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劳务派遣人员,本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九、劳务派遣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由用工单位提供证明)且不同意培训或者调岗的,临朐金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有权提出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拒绝协商,或者消极怠工的,属于严重违纪,临朐金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将以严重违纪行为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十、离职员工应主动配合工作交接,因不配合办理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十一、劳动者拒不配合用人单位进行交接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十二、员工因被强制戒毒、治安拘留、行政拘留,导致无法按时上班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十三、派遣职工应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受其管理及约束。

十四、员工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学历、离职证明、健康证明、体检证明、病休证明)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

十五、员工不履行离职通知义务(试用期提前3天,非试用期提前30天)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要求员工进行赔偿。

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三、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四、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

五、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六、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村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发票等有关凭证,以及相关财务账目;

3、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4、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七、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八、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九、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十、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一、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都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十二、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备案。

考勤制度

一、劳务派遣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二、劳务派遣职工加班须申请批准,未经批准,未经单位另外安排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认定为加班;因工作需要周六、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 天以内的(含1天),由用工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3 天以内的(含3天),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临朐金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备案。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编造理由获取事假的,经核实,请休事假按旷工论处。

四、上班时间开始后5 分钟至 30 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 30 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五、1 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 次者,扣发5 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 次以上5 次以下者,扣发 10 天的基本工资;果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 15 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 10 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六、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5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含5天),予以辞退,劳务派遣职工在用工单位每月累计旷工达5天以上者(含5天),按旷工原因与其解除并终止劳动关系。

七、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八、 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九、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由用人单位负责人书面批准并报临朐金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备案;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劳务派遣职工请病假时,职工必须亲自就诊,禁止委托他人代为就诊,或代开病假单。特殊情况下确需委托他人代为就诊,或代开病假单的,必须如实向单位书面说明,否则视为严重违纪;职工提供虚假病假材料,即为严重违纪,单位可以按照本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有效证明必须为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病假申请应附注医生姓名、联系方式,医院的《病情证明单》、病历复印件、医药费单据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员工骗取、伪造、篡改、涂改病假单的行为,均属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及临朐金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有权对派遣职工病假进行复查,经查证为虚假病假的,属于严重违纪,临朐金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请假的,请假手续不完备的,经催告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否则视为旷工。员工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病假员工岗位已安排他人顶替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复工员工至其他备选岗位。

十一、员工的考勤情况,由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庇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职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1.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2.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3.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5.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五、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六、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七、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八、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九、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十、集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十一、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十二、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因派遣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本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由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扣除数额由具体损失金额确定。

迟到或其他过失(包括名誉损害及经济损失)达到用人单位考核标准的,视为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必要时实行降低工资待遇(数额由用人单位规章或考勤制度确定),在处罚派遣职工的过程中,要与员工进行沟通,用人单位需提供证据或证明材料并对处罚结果公示或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较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调离工作岗位或留用察看。

(三)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免职或辞退。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工作过失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应予追究的工作过失情形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工作过失行为进行调查的;

3.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拒不纠正过失行为的;

5.有其他需要加重处分情节的。

十四、工作过失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十五、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可由临朐金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处理。

 

 

临朐金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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